明晰裁判规则 保护食药安全(法治聚焦)

发布时间:2024-08-26 04:56:06 来源: sp20240826

  食品药品安全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之一。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完善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体系”“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21日发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保护普通消费者维权、规制连续购买索赔和反复索赔、惩治违法索赔等作出规定,对食品标签及说明书瑕疵认定、小作坊责任等热点问题进行了回应。当日,最高法还发布了4件典型案例。

  “知假买假”高额索赔,怎样限制?

  仅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知假买假”者的惩罚性赔偿请求

  在食品药品领域,“知假买假”是指购买者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是假药劣药仍然购买并维权索赔的行为。2013年,最高法制定司法解释规定,在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时,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然而,一些“知假买假”者往往购买大量或者高额产品,进行恶意高额索赔。相较此前的裁判规则,《解释》进一步完善和细化规范“知假买假”规则,规定仅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惩罚性赔偿请求。

  “与‘知假买假’者不同,普通消费者因个人或者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食品药品,数量通常不大,原则上应当以实际支付价款为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基数,充分保护普通消费者维权行为。”最高法有关负责人介绍,《解释》规定,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对购买者“知假买假”承担举证责任。《解释》贯彻“过罚相当”原则,规制高额索赔行为,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在司法实践中,有人利用食品安全法关于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按一千元赔偿的规定,故意连续购买以实现高额索赔的现象。《解释》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按多次购买相同食品的总数,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惩罚性赔偿请求。

  连续购买后,如果分别起诉索赔,是不是能获取更大利益?《解释》规定,如果购买者连续购买后对每次购买行为分别起诉,均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惩罚性赔偿请求,并且应当考虑之前诉讼已经支持的部分,购买者并不会因为不同诉讼策略而获得更大利益。

  标签、说明书出问题,怎么定责?

  故意错标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标示的内容,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崔某向杨某购买某咖啡减肥食品,并支付价款800元。之后,崔某再次向杨某购买2160元上述产品。该产品外包装显示生产者为某生物科技公司、生产日期为2023年5月。服用一段时间后,崔某出现口渴、头晕等症状,发现该减肥食品属于假冒伪劣产品,便向法院起诉请求杨某退还价款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原来,某生物科技公司已于2019年11月注销生产许可证并停止生产任何产品,2020年以来网上不断出现仿冒该公司名称等信息的非法食品。案涉食品标示的生产者、生产日期均为虚假。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审理法院认为,杨某无法提供合法进货来源,属于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判决杨某退还价款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最高法有关负责人表示,在食品标签、说明书上故意错标的内容,通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