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09 12:27:48 来源: sp20241109
中新网 南京11月9日电 (记者 朱晓颖)日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共同制定《关于做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法拍房业务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公积金贷款购买法拍房业务的相关事项作出规定。
据了解,公积金法拍贷业务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对江苏省内个人住房组织网络司法拍卖的活动,由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或受其委托开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承办银行”)受理。
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条件的法拍房买受人,可在未付清全款前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管理规程上,公积金中心根据所在城市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适用组合性贷款、公积金异地贷款等,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或操作规程。除按本《实施意见》要求执行外,公积金法拍贷业务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要求。
根据《实施意见》,公积金中心(承办银行)应为法拍房意向竞买人提供公积金法拍贷业务咨询、贷款预审、额度核算等服务,同时提醒服务对象提出公积金贷款申请的最迟期限。
同时,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料完备后,公积金中心应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则办理,公积金中心(承办银行)指导借款申请人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签订后,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借款申请人应当相互配合,完成担保落实工作。
根据《实施意见》,法拍房抵押权设立后5个工作日之内,承办银行应将贷款发放至人民法院提供的执行案款虚拟子账号。贷款发放前,担保落实机构应确认抵押权已设立且借款申请人的产权登记比例与贷款申请时一致,承办银行应与人民法院进行账号校验,确保贷款发放准确。
此外,公积金法拍贷业务办理后,人民法院如撤销相关司法拍卖,应以通知书或函等书面形式通知公积金中心(承办银行),并积极配合做好贷款退还结算工作。(完) 【编辑:唐炜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