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 | 被曝光后,小红书上仍有内容指向非法“领送养”

发布时间:2024-11-09 15:21:04 来源: sp20241109

  文/赵斌

  5月21日,知名民间打拐志愿者上官正义曝出小红书有“非法领养”内容,并指出这些内容背后或涉贩卖人口犯罪。

  当日,小红书官方发布治理公告回应。

  22日,上官正义在接受 中新社 国是直通车独家采访时表示,目前在小红书平台上还有关于“领送养”孩子的相关内容。他与发布相关内容的人员联系过,并对相关疑似贩卖儿童以及贩卖出生证明、提供违法上户口服务的相关违法内容进行证据固定,目前他尚未接到司法机关的联络,如果联系,他会积极配合。

  为什么“领送养”孩子的相关内容如此难禁?如果通过社交平台发布信息勾连,进行贩卖儿童犯罪活动,各相关人员会被如何定罪量刑?

  “领送养”交流背后一定是犯罪?

  据上官正义介绍,小红书平台长期存在所谓送养、领养孩子以及贩卖出生证明和儿童上户口等违法事项的内容,甚至有人发布“预产期11月份,不知道男女”等内容,指向找人对尚在腹中的胎儿进行“预定”。

  也有网友表示,大家讨论预产期、简单表达自己或身边人有收养愿望或有抚养困难,或有把将要出生子女送养的想法等,这也不算违法,平台对这些内容一律进行封禁,也不合适。

  上官正义表示,首先,有些内容直接明言“上户口”“办出生证明”;还有人疑问抱养的孩子怎么上户口时,会有用户跟帖称,“我一朋友抱养的小孩就自己想办法上了户口”,这种信息就疑似故意发布后等待对方私信联系,从而进一步实施犯罪。

  上官正义还透露,他也曾与这些人联络过,并保留了指向这些人参与贩卖儿童相关犯罪环节的证据。只是在他把这件事情曝光之后,这些人已经变得非常谨慎。

  同时,上官正义还表示,他已经向小红书方面提出了相关诉求,并认为,打击治理这些指向犯罪的内容不能单靠他一个人。

  “领送养”难禁,故意还是无奈?

  小红书在21日发布公告称,平台核查发现,部分笔记下方存在评论违规情况,已对相关评论做下架处置,平台将持续清理站内违规内容。

  但就在小红书回应并发布公告第二天,再度从小红平台上发现疑似与送养的收养有关的内容出现。其中在一篇主题笔记评论区出现“求上虎(户),骗子勿扰”的内容,也有“我刚领养一个”即有人跟评“在哪儿领的”等内容。

  有网友质疑,小红书如此做法,是否可以证明其为“故意”?但也有网友表示,说“上户”肯定违规,但是说“刚领养了孩子”跟评“在哪儿领养的”也不能判断这就是违规,如果是合法领养,大家适当讨论沟通经验做法并无不妥。

  那作为平台,对此类评论区的违规内容到底有无可能监管?让这些违规内容出现,是故意还是无奈?

  在知名视频社交平台负责内容审核工作多年的程铂智接受 中新社 国是直通车采访时表示,一般平台也非常不希望出现违规内容,他之前所在平台是三审制。

  程铂智表示,发布的视频等主题内容中,如有违规内容,几乎没有可能通过审核,对一些点击率或关注度高的主题的评论区内容,还会进行二审和三审。但是这些几乎都是通过人工审核来完成,一旦发现违规内容会及时处理,但评论区内容数量太大,有一定遗漏也是非常无奈的事情。

  那评论区的违规内容有什么办法可以发现并清除吗?

  程铂智表示,除了平台对评论区违规内容加大人力和物力投入进行审核,网友的举报也非常重要,如果平台不能及时对违规内容进行处置,则可以向监管机构反映。

  但也有网友表示,不能排除有些平台具体工作人员,为了平台流量或者其他效益,故意对一些违法内容“放水”,但是他们却从未和实际贩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沟通联络过,这种行为该怎么算?

  哪些行为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据了解,我们国家《刑法典》对拐卖、贩卖妇女儿童等人口的犯罪活动,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进行规制。

  首都师范大学《刑法学》教授、北京市冠衡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肖怡在接受 中新社 国是直通车采访时表示,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包括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都构成本罪。同时,对明知存在妇女儿童买卖情况的,而为其提供非法落户服务、非法出生证明办理服务等行为,也有被认定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犯的可能。

  那么,利用在社交平台上发布“重金领养”“闺蜜孩子要生了养不起”等内容,联系“买主”或“卖家”,是否就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肖怡表示,包括发布各种信息联系“买主”或“卖家”,只要有证据证明其后续行为或者有共犯人行为实际参与了拐卖妇女儿童的实行行为,则都有可能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犯。

  那如果只是为贩卖儿童的“卖家”发布了类似暗指有儿童可供“领养”的信息,实际上并未找到“买家”而没有完成“人口贩卖”,构成犯罪吗?

  肖怡表示,如果有和贩卖儿童的犯罪分子交流沟通的记录等证据,可以证明其行为是为贩卖儿童者招揽买家,也有可能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犯,作为帮助犯被认定,当然如果没有实际帮助完成拐卖妇女儿童的实行行为,则可以认定为共犯的未完成形态,即中止或未遂。

  那如果社交平台人员虽然并未与拐骗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有所勾连,但为了流量等效益或其他目的,故意对这种招揽信息不管,是否构成犯罪?

  肖怡表示,在刑事认定过程中,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平台的相关负责人和拐骗妇女儿童行为人之间有共同的故意,而放任该行为发生,也有可能构成共犯。 【编辑:曹子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