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性犬伤人 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发布时间:2024-10-16 09:08:56 来源: sp20241016

  通州法院通报近十年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情况及典型案例

  烈性犬伤人 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近年来养宠家庭数量不断攀升,动物在给予人陪伴、带来慰藉的同时,也存在伤人、咬人的风险,因饲养动物而产生的纠纷日趋增多。

  针对上述情况,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通州法院”)近日召开“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新闻通报会,向社会详细通报近十年通州法院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动物损害责任纠纷的法律适用以及典型案例。

  通州法院宋庄法庭庭长杨宇对不同情形下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法律适用进行了介绍,他表示,一般性饲养动物侵权事件中,考虑到饲养人或管理人对饲养动物具有高度的排他性支配,且被侵权人通常处于被动承受地位,故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一旦烈性犬等禁止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则要求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较高的注意义务,不论饲养人或管理人过错与否,都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1

  流浪狗咬死家养鹅 投喂人员被判赔偿损失

  老王在自家养殖了200多只小鹅,2020年7月某天,老王发现自家养殖的鹅部分死亡,经核实是被同村小张和小胡经常投喂的流浪狗咬死。事发后老王报警,小张和小胡均承认曾在村内租赁的院落内居住和办公,其间确有一只流浪狗会从院子出水口进入院内捡剩饭吃,该狗即是咬死老王家小鹅的流浪狗。但二人均否认自己是流浪狗的主人,老王无奈之下将小张和小胡诉至通州法院,索要财产损失的赔偿。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老王养殖的鹅被流浪狗咬死,根据审理查明可以认定该流浪狗的管理人系小张,理由是小张认可其曾向民警陈述自己养了一段时间流浪狗,结合小张庭审中陈述该流浪狗曾长期出入小张居住和办公的院落内进食等情况,可以认定小张对咬死老王家鹅的这只流浪狗具有管理行为,系流浪狗的管理人。关于鹅的损失,根据民警的核实和双方陈述可以认定,老王饲养的鹅被流浪狗咬死了39只,这39只鹅的损失,法院结合双方陈述和一般市场行情予以酌定。关于老王主张的其他被吓死的鹅的损失,因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且无法证明这些鹅的死亡与侵权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未获支持。另小胡表示同意赔偿老王39只鹅的损失,构成自认,法院不持异议。最终法院判决小张和小胡共同赔偿老王财产损失一千三百余元。

  法官提示

  流浪动物并非法律规定的饲养动物范畴,就其是否适用上述规定进而由投喂人员承担动物管理人的赔偿责任是本案的争议焦点。长期投喂流浪动物虽然是献爱心的行为,但是如果投喂行为已经形成事实上的管理,则需要对流浪动物做好看管工作,避免造成侵权行为。需要注意的是,就流浪动物损害责任而言,仍需要个案分析,如果仅对流浪动物进行投喂,没有将其占有的意思,同时亦未取得对流浪动物的管理控制,则无需依据相关规定承担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

  对于流浪动物,大多数人在看到时常施以一定援助,但爱心人士的固定时间及地点的投喂行为容易使流浪动物聚集并产生一定依赖,形成一种事实上的管理。此种情形下如果未对流浪动物进行科学管理或饲养下,极易增大区域内的危险性。如真心喜爱动物,可以办理正规领养手续,以领养代替日常投喂。

  案例2

  提供上门喂狗服务被咬 雇主被判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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