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提高城乡低保最低标准 广深低保最低每月1206元

发布时间:2024-11-05 09:40:02 来源: sp20241105

   中新网 广州4月30日电 (蔡敏婕 莫冠婷)广东进一步提高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和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广东省民政厅30日晚发布消息称,全省分四类地区制订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其中,汕头、韶关、河源、梅州等四类地区城镇提升为860元/人·月、农村为645元/人·月,低于最低标准的地市,必须达到最低标准。

  截至今年3月底,广东共有城乡低保对象123.5万人,其中城镇14.6万人,农村108.9万人。

  广东省民政厅日前印发《2024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全省分四类地区制订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其中,广州、深圳等一类地区城乡低保最低标准从2023年的1165元/人·月提升为今年的1206元/人·月,珠海、佛山、东莞、中山等二类地区为1073元/人·月,惠州、江门、肇庆等三类地区为932元/人·月,汕头、韶关、河源、梅州等四类地区城镇为860元/人·月、农村为645元/人·月。

  广东省民政厅明确,各地级以上市要科学确定城乡低保标准。城乡低保标准主要根据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一定比例确定。与此同时,各地要逐步缩小城乡社会救助差距,各县(市、区)农村低保标准占城镇低保标准的比例达到75%以上,城乡低保标准和城乡低保补差水平应不低于当地现行水平。低于最低标准的地市,必须达到最低标准。

  此外,广东省民政厅同步印发《关于提高2024年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的通知》,要求各地按照“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分别按不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且不低于当地现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确定,制订公布本地区2024年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并报省民政厅备案。各县(市、区)原则上应当在6月底前执行新标准,并完成补发。

  对特困人员发放的救助资金,应当按月发放,每月20日前发放到账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原则上要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向照料服务人支付照料护理费;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救助资金和照料护理费要统一支付到供养服务机构账户。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要定期督导,确保按时足额发放救助金。

  据悉,截至2024年3月底,广东共有城乡特困人员22万人,其中农村19.8万人,城镇2.2万人。(完) 【编辑:刘阳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