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代持、多层嵌套、长期回报……揭开违规投资入股“面纱”

发布时间:2024-11-05 16:09:49 来源: sp20241105

  贵州省财政厅原党组成员、副厅长、一级巡视员王瑰被开除党籍,通报称其“违规投资入股、经商办企业”;湖南湘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副总经理陈纪明被开除党籍,通报称其“‘隐名入股’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近期,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通报中,违规投资入股问题频频出现。

  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要求“持续发力、纵深推进反腐败斗争”“把严惩政商勾连的腐败作为攻坚战重中之重”。当前,违规投资入股有哪些具体表现、呈现出哪些新动向?如何认定领导干部买卖股票是否违规?怎样纠治违规投资入股问题?记者进行了采访报道。

  手段隐蔽、伪装性强,领导干部违规投资入股问题多发

  2023年3月,退休数年的湖南省怀化市原农业局党组书记、局长唐昭平接受审查调查,同年6月被开除党籍,通报称其“隐名入股本单位管理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充当‘影子’股东”。

  该项目位于怀化市原农业局二级事业单位办公、宿舍区,2013年规划建设。唐昭平认为该项目定向开发稳赚不赔,遂当起“影子”股东。唐昭平将资金转给表侄杨某,以其名义投资入股,又与好友陈某、妻子的叔叔邓某、陈某的同乡王某组建项目部,对相关土地进行开发,自己隐居幕后充当“操盘手”。

  其间因无法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项目一度面临“烂尾”风险。唐昭平不顾班子成员反对,将本单位两千余万元购房款提前一年多预付给开发商,用于解决欠缴土地出让金问题。2015年,唐昭平退居二线,但仍“放心”不下项目,主动申请继续负责后续工作。实际上,他是放心不下自己的投资。

  经查,2013年至2018年,唐昭平以杨某名义投资该项目,出资1300余万元占股25%,截至案发已基本收回本金,尚未结算分红。唐昭平利用职权为该项目资金拨付、权证办理等提供便利,伙同他人收受“辛苦费”“居间费”等420万元。唐昭平违纪违法所得被收缴,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近年来,个别党员干部以个人、亲友或特定关系人名义,打着投资入股的名号,披着分红、收息等收入外衣,以隐蔽方式谋取私利。

  2024年1月,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郴州监管分局党委书记、局长邓建华一审获刑四年半。湖南省纪委监委通报称,邓建华在担任永州、邵阳、郴州银保监分局党委书记、局长期间,以老乡邓某某、堂妹夫彭某某名义投资397.96万元入股2家农商行和1家村镇银行,违规获利179万余元。

  邓建华在忏悔录中说,这些年原银保监会出台了不少关于规范系统人员投融资行为的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不得投资包括以他人代持等形式入股农商行和村镇银行,而其作为分局局长带头违反规定,以他人名义投资入股,多次报告自己零持有,并设计资金空转痕迹虚假转让,以规避组织抽查、隐瞒事实真相。

  “从查处案例看,党员干部较为常见的违规投资入股行为主要包括投资类、干股类、持有类等具体类型。”浙江省开化县监委委员项建军介绍,投资类即以本人、近亲属或特定关系人名义投资入股与本人职权有关系的行业领域,如投资入股管理和服务对象经营的公司、本人管理的项目工程等;干股类即利用职权入干股参与定期分红,此类情形主要集中在资金项目密集型行业领域;持有类即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或证券等其他违规投资入股行为。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纪委监委第二纪检监察室副主任陈乔称,按持有方式,违规投资入股可分为直接持有和他人代持;按出资方式,可分为实际出资和权力变现;按入股时间,可分为即时入股和期权入股。

  “手段隐蔽、伪装性强、金额较大。”杭州市余杭区纪委监委第四纪检监察室副主任王健雄介绍,领导干部违规投资入股往往借用家人、亲属、朋友等人名义,通过隐名代持、多层嵌套、长期回报规避监管或调查。华北电力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杨海称,领导干部违规投资入股行为侵犯职务廉洁性,侵蚀党的健康肌体,扰乱正常市场竞争秩序,破坏社会公平正义,必须保持惩治高压态势,坚决打击严厉整治。

  相关党纪法规对党员干部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等行为作出明确规定

  股票买卖作为一种商事行为,本身具有营利性质。

  1993年10月,在当时国家证券市场监管机制不够健全的历史条件下,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准买卖股票的规定。随着我国证券业监管制度逐步健全,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颁布实施,证券市场管理越来越规范。2001年4月,党中央、国务院决定有限制地放宽对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买卖股票的规定,出台《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

  作为当前规范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证券投资行为的主要政策依据,《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第三条明确:“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可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在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下列行为:(一)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索取或者强行买卖股票、索取或者倒卖认股权证;(二)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建议;(三)买卖或者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其直接业务管辖范围内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四)借用本单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资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的资金,或者借用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购买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五)以单位名义集资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六)利用工作时间、办公设施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七)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规定》还明确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等几类人员不得买卖股票。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03条将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列为违反廉洁纪律行为,并明令禁止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工作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就收受干股问题作出规定:“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受贿论处。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受贿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受贿孳息处理。股份未实际转让,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实际获利数额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

  《意见》还就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收受贿赂问题作出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以受贿论处。”

  紧盯行权用权情况,揭开遮盖在违规投资入股上的“市场化”“合法化”面纱

  杭州市萧山区纪委监委第二纪检监察室副主任朱浩峰分析,查处违规投资入股问题,要注意投资入股行业是否和领导干部职权有关联;领导干部是否实际出资,收受干股型通常未出资却获得股份,合作投资型则是以合作投资为名受贿,实践中虽存在实际出资情况,但往往以回购股份方式输送利益;在经营过程中扮演了什么角色,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合作投资者、投资项目获得便利;是否实际分红等。

  2022年,萧山区纪委监委在查办杭州萧山环境集团有限公司总工程师、生产技术部经理方卫国受贿案时,发现其利用职权为某设备公司法人代表陈某在承接该区多个水厂项目中提供便利,后方卫国在未实际出资情况下,要求陈某所在公司为其提供干股分红,方卫国累计收受陈某所送干股分红25万元。方卫国被开除党籍,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

  杭州市富阳区纪委监委第二纪检监察室主任杨荣华称,查处违规投资入股问题,关键要查清:一是股权代持人与领导干部的关系,通过查清股权代持人实际工作从业、相关资金流转、有关协议材料等,明确是否存在代持关系;二是领导干部与所涉公司及相关负责人的关系,查清领导干部入股原因、入股方式、股权分配方式,以及与所涉公司是否存在职务便利、谋利空间;三是股权分红和风险承担之间的关系,查清分红资金的体量和分配关系,确定领导干部是否只享受分红权益,不承担风险亏损,分红回报是否超出正常标准范围等。

  “许多腐败行为隐形变异,实质是行为人掩饰权钱交易的工具和幌子。要透过现象看本质,紧盯行权用权情况,查清查明是否存在利用职权或影响力搞权力寻租、权力变现行为,揭开遮盖在违规投资入股上的‘市场化’‘合法化’面纱。”杨荣华说。

  “涉事双方为掩盖其违纪违法问题,多以领导干部家人、亲属、朋友等人名义入股,且入股比例、出资金额、回报方式等通常只是入股人与老板间的口头约定。”王健雄分析,在查办案件过程中,除入股领导干部、相关企业老板口供外,对特定关系人的调查至关重要,可通过梳理人物关系、资金流等情况,确定核心人员作为突破口。

  加强对党员干部教育管理监督,推动治理效能全面提升

  针对领导干部违规投资入股问题,纪检监察机关持续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对不收敛、不收手、顶风而上违规投资入股的依规依纪依法从严处理,发挥好以案促改、以案促治作用,加强教育管理监督,着力推动治理效能全面提升。

  紧扣腐败问题,以案件查办为突破口推动形成“惩”的震慑。各级纪委监委深入整治领导干部违规投资入股问题,对相关问题线索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集中通报相关案例,持续释放严的信号。

  深化领导干部违规投资入股专项治理。福建长乐、浙江开化等地纪委监委深化党员干部违规投资入股专项治理,将违规经商办企业、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证券等纳入治理范围,通过干部自查、核查、推动整改等,全面排查当地党员干部违规投资入股问题;针对专项治理中发现的问题,健全完善相关制度规定,规范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

  着力形成监督合力。针对以亲属、朋友名义入股,通过代持入股等进行权钱交易的问题,萧山区纪委监委加强与组织、市场监管、税务、审计等部门沟通配合,运用大数据监督等手段,及时发现领导干部违规投资入股有关问题线索。

  有针对性开展警示教育。邓建华案发生后,郴州市纪委监委集中梳理违规投资入股案例,通过编印忏悔录、摄制警示教育片等方式集中开展警示教育。开化县纪委监委全面梳理近年来查处的领导干部违规投资入股案例,纳入廉政党课授课内容,在案发单位、重点单位开展警示教育,督促党员干部深刻认识违规投资入股的危害,自觉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加强对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的教育和约束。

  建立健全整治长效机制。浙江建德、湖南郴州等地纪委监委用好廉政档案,严格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加大抽查核实力度,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和近亲属投资入股、经商办企业、参与资金借贷等行为,不断取得更多制度性成果和更大治理效能。

  (中国纪检监察报 记者 韩亚栋) 【编辑:张子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