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10 06:35:52 来源: sp20241110
图为海安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庭开庭审理一起涉养老服务纠纷案件,邀请部分居民代表旁听。 丁 吉 摄
图为如东县人民法院执行干警上门为一对老夫妇发放执行款。 严夏菲 摄
导读
养老服务关乎老年人及其家庭,是民生保障体系最重要的内容之一。人民法院依法裁判涉养老服务纠纷案件,充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对实现“老有所养”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多年来,江苏省南通市两级法院始终高度重视涉及养老服务纠纷案件,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厚植司法为民情怀,着力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近期,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梳理了一批涉养老服务纠纷案件,对养老服务机构的职责、权利与义务以及安全保障等问题进行解析,为维护养老服务当事人合法权益、增进老年人福祉以及维护家庭与社会和谐有序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老人突发脑溢血身故
家属起诉养老院
2022年8月,年近80岁的陈老太在大女儿徐萍(乙方)的陪伴下,与养老院签订《寄养协议书》(甲方),协议载明:1.陈老太患有高血压、脑梗、阿尔兹海默症等疾病,经评估为二级护理,即可独立进食,但需要协助洗漱,无认知障碍。2.入住期间若陈老太病重、病危、突发疾病时,养老院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接到通知一小时内到达。如在乙方未到达前死亡,与养老院无关。
2023年5月3日,徐萍前往养老院探望母亲,离开时陈老太身体、精神状态正常。当日18时30分许,同住老人发现陈老太开始呕吐并从床上摔下,值班医生检查后发现陈老太血压升高,疑似高血压引发脑溢血,建议立即送医。18时40分,护理人员电话告知徐萍并让其拨打急救电话,徐萍说自己在路上马上到,待其到达后自行开车送医。18时55分,徐萍到达养老院并将陈老太接走。19时20分左右到达医院,医生检查后下达病危通知书,后陈老太于当晚去世。
徐萍认为养老院未尽到法定救助义务,未及时拨打急救电话寻求帮助导致陈老太最终死亡,将养老院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40万余元。
庭审中,养老院抗辩称其在事发时第一时间进行救治并通知家属建议立即拨打急救电话送医,但家属要求待其到达后再行送医,延误救治的责任在家属,自己并无责任。
启东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专业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在合理限度内做好监控和防范措施以保障老年人的人身安全,加强对重点老年人的观察与巡视,这不仅是国家法定行业标准对养老机构的基本要求,亦是养老服务合同的应有之义,不因合同有无明确约定或约定内容而有所差别。
本案中,陈老太因高血压引发呕吐等身体不适状况并发生坠床,值班医生作出初步诊断认为是脑溢血要拨打急救电话送医院,但养老院未第一时间通知专业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对此,养老院抗辩称其电话联系家属,因家属要求待其到场而未拨打急救电话。法院认为,即便该情况存在,在有医生的初步诊断及送医建议的情况下,养老院作为专业养老服务机构,在老人突发疾病的情况下,应当采取较普通人更为专业的措施,并排除非专业人士的干扰,以确保老人生命安全为第一要务,及时通知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因此,养老院对陈老太的安全风险防范和日常照管中存在疏漏,未全面履行救助义务,存在一定过错,酌定其承担25%的责任,赔偿徐萍10万余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本案裁判已经生效。
【法官讲法典】
为规范对养老机构的管理,促进养老服务健康发展,民政部颁布了《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其中第十九条规定,养老机构在老年人突发危重疾病时,应当及时转送医疗机构救治并通知其紧急联系人;第二十八条规定,养老机构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做好老年人安全保障工作。相关规定体现了老年人生命健康权利优先的原则,尤其是在老年人突发疾病时应当采取送医措施,避免因为无法联系到代理人或者紧急联系人而延误救治时机。因此,养老机构在实际运营中,既要配备与其服务和运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又需加强对老年人安全保障工作的管理,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并严格实施,通过定期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等形式增强养老护理人员的职业技能。在老年人发生危急情况时,应当及时履行救助义务,不可迟延懈怠。
本案中,养老院对陈老太的安全保障工作存在管理漏洞、护理人员的职业技能缺乏,尤其是在发生紧急情况下,未采取专业救助措施排除家属干扰,未能及时拨打急救电话违反了及时救助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进食不当致老人窒息
护理院被判承担主责
2023年7月,张芬(75岁)、徐军(系张芬之子)作为乙方与护理院(甲方)签订《入院合同》,合同中约定:1.因张芬患有脑梗后遗症、冠心病等疾病,评估为一级护理,即生活不能完全自理,需要护理人员协助喂水喂饭等。2.根据张芬具体情况,建议其低盐低脂饮食、营养碎菜或流质等。3.乙方入院居住时不得从外面带食物进院。乙方因食用外带食品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自行负担。
入住以来,张芬所有的服药均是由护工协助送服,下午以芝麻糊作为餐点,食用面包时一般佐以牛奶或水送服,亦由护工协助。
9月15日,在徐军前来探望时,张芬表示想吃蛋糕。因蛋糕属于高糖高热量食品,不符合张芬的饮食标准,护理院不提供,故徐军于次日探望时携带了自行购买的蛋糕。对此,护工并未予以阻止。
当日晚8时左右,在张芬表示想吃蛋糕时,护工取来徐军白天带来的蛋糕喂其吃下,但未用牛奶或水佐餐。在张芬进食蛋糕时,护工在一旁整理被褥,后张芬发生噎食症状,护工采取拍背的方式缓解症状,在无明显效果后拨打急救电话。急救人员到达后即对张芬采取救助措施,但因其误食引发窒息,经抢救无效死亡。
张芬家人认为护理院疏于管理、护理不当负主要责任,双方引发纠纷诉至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芬入住护理院时签订了入院合同,护理院作为专业的养老护理服务机构,应当提供与张芬身体状况相适应的饮食照料护理。在护理院已经注意到张芬的自身疾病有可能引发吞咽功能下降,进一步引起噎食、呛咳等情况下,建议老人的饮食标准为低盐低脂、护理级别为一级,故应采取高标准的照料措施。
张芬因吃蛋糕引起噎食窒息,虽然该蛋糕是徐军外带,但护工在明知张芬不适宜吃蛋糕的情况下不仅未予阻止,反而在张芬要吃蛋糕时拿出喂食。作为需要协助进食的老人,护工应该按照张芬的身体状况,结合之前的饮食习惯予以辅助。然而张芬食用蛋糕时护工并未用牛奶或水佐餐,且未在一旁协助,说明护理院未履行合同中约定的照料护理义务,对张芬的护理存在失职。虽然护理院提供证据证明护工经过相关培训,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对张芬噎食后的处置措施不到位,医护人员救治不及,最终导致张芬窒息死亡。因此,综合张芬的身体状况、事发当晚的进食情况及救治情况,法院认为护理院在本次事件中存在重大过错,酌定其承担70%的责任。
一审判决作出后,护理院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法官讲法典】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后,若其中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履行了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义务时,相关行为可能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入院评估制度,对老年人的身心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照料护理等级。老年人身心状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照料护理等级的,养老机构应当重新进行评估。因此,养老机构不仅要根据老年人的身心状况确定合理的护理标准,亦要提供符合该标准的护理服务。
本案中,护理院在《入院合同》中评估张芬为一级护理、建议饮食标准为低盐低脂、营养碎菜或流质等。但在徐军外带蛋糕时不仅未予阻止,反而在协助张芬进食时未结合之前饮食习惯用水或牛奶佐餐,导致张芬发生噎食,且未第一时间采取专业的救助措施,不仅违反合同约定,更违反了法定义务,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老人如厕时滑倒
福利院承担次责
2021年8月,已达耄耋之年的陈兴和(乙方)在儿子陈鹏的陪伴下入住福利院(甲方)。《寄养协议》中载明:1.经评估,乙方身体状况一般,生活能力为半自理,接受二级护理。2.乙方如厕时可提前按下床头位置按铃通知护工,待护工到场后协助如厕;若乙方自行行动上厕所等行为造成的伤害,在非服务不当情况下甲方不承担责任。3.甲方为乙方投保意外险,保险额度10万元,但因乙方故意行为造成的伤害保险不予赔偿。
2023年7月2日15时30分左右,陈兴和在未按铃通知护工的情况下自行如厕,因厕所地面湿滑不慎摔倒。后护工听到呼救声后将陈兴和扶起,并送至人民医院。经诊治,陈兴和左侧胫骨骨折,需住院接受手术治疗。7月4日,陈兴和接受闭合固定复位术。术后,陈兴和呈现呼吸急促、氧饱和度偏低,被转入重症监护室治疗,后于7月23日去世。
陈鹏起诉福利院,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40万余元。庭审中,福利院辩称陈兴和摔倒的原因在于未通知护工自行如厕,自己并无责任;其已经投保了意外险,可以协助理赔。
海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养老机构应当为老年人提供饮食、起居、清洁、卫生等生活照料服务。养老机构应当提供符合老年人住宿条件的居住用房,并配备适合老年人安全保护要求的设施、设备及用具,定期对老年人的活动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和清洗。换言之,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根据老年人的身心状况设置适宜老年人日常生活的护理设施,并提供相应的护理服务,如针对老年人行动不便的特点可以在床头位置设置呼叫按钮、在卫生间的墙壁上安装扶手、保持地面整洁不湿滑等,在老年人需要护理时提供及时高效的照料服务。
本案中,福利院作为专业养老机构,既负有法律规定的为老年人配备安全设施的法定义务,又因《寄养协议》负有保障老年人安全的合同义务。福利院虽然在陈兴和床头安装了按铃以便通知护工,但未及时清理卫生间导致地面湿滑,致使陈兴和如厕时不慎摔倒,对事故发生负有次要责任。
经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即养老院在协助办理10万元保险理赔后,另行赔偿陈鹏8万元。
【法官讲法典】
作为一个人口大国,我国在养老问题上面临着老年人口基数大、老龄化程度高、养老需求不断增加以及养老服务供给缺口多等诸多挑战。养老机构作为社会养老服务的重要一环,其职责与义务备受关注。为此,民法典不仅在合同编中规定了养老院作为养老服务合同一方的权利与义务,还在侵权责任编中规定了养老服务机构作为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所负有的保障老年人安全的安全保障义务。同时,还相继出台了《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规章,对养老服务机构的职责与义务进一步作出规范。与此同时,养老服务机构基于其公益性质,一般收费较低,为降低其经营管理成本,政府在给予其一定补贴的同时,建议养老服务机构通过购买保险等方式,以分散可能发生的意外风险,促进其更好地提供专业养老服务。
本案中,福利院因未保持卫生间地面不湿滑,导致在陈兴和如厕时不慎摔倒,未充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发生事故,负有次要责任。因福利院为老年人投保了意外保险,故法院在组织调解时将这一因素考虑在内,促使双方更好地达成一致意见,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入院评估制度,对老年人的身心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照料护理等级。”
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养老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开展日常保健知识宣传,做好疾病预防工作。养老机构在老年人突发危重疾病时,应当及时转送医疗机构救治并通知其紧急联系人。”
(顾建兵 吴振宇 宗苏烨)
(责编:温璐、马昌)